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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一在银行上班的朋友给我四分的利息,说是朋友建厂需要,我分多次借结她,她分多次给我打的借款条,有的借款说明四分,有的没说明利息,但是借款条没注明什么时候还。现在知道她是放的高利贷,(她的上家已经无力偿还)现在不要了,只求给本金,可是她从6月份出事后一共给了4000元,我怎么办才好。还有借款条超过多长时间就没有法律时效了。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23456……(山东)
提问时间:2012-12-14 09:24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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