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朗盛(无锡)化工有限公司工作5年,现在公司要搬址至常州,公司给予2个选择,A是选择继续留在公司
工作地点变更,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标准补偿)。因此,工厂搬迁后劳动者可与单位协商并选择:一是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到新搬迁地点工作),劳动者继续履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二是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然后选择离开原用人单位。
工厂搬迁后劳动者可与单位协商并选择:一是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到新搬迁地点工作),劳动者继续履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二是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然后选择离开原用人单位。
选择去常州,就是承认了:“工作地点也发生变化在常州了,没有任何经济补偿”,一般没有赔偿的。你选择离开是有补偿的。
协商一致的话没有补偿,单位的主张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