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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相撞,造成受害者右肩锁骨骨折。

电瓶车相撞,造成受害者右肩锁骨骨折。 2010年6月3日,受害人骑两轮电瓶行驶在慢车道。后面一辆同样电瓶车赶上来,从受害人右侧强行超越。当侵害人还未超越受害人时,为避免与前车发生碰撞。就紧急向左转向。就导自侵害人车辆尾部与受害人车辆前轮相撞。造成受害人当场倒地,右肩锁骨粉碎性骨折,侵害人与车辆无任何伤。医院结论:受害人一年不能负重。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靠给别人搬运货物维持生计。妻子在一家皮鞋厂上班,每月能领到1000-1500元工资。家中还有一儿子在读高中。  
    受害人现在无任何经济收入,妻子要照顾受害人也不能正常上班。请问:受害人在不能正常上班的一年时间里,所有的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和营养费是不是该让侵害人一律承担?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片子(四川)
提问时间:2010-06-09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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