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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征用及赔偿问题

关于土地征用及赔偿问题 你好,我想咨询下关于政府征用土地的问题。
    是这样的,我们老家是江津的,当地镇政府在08年的时候给我们说准备搞经济开发,所以准备征用我们村的地,但是在拿到重庆市的批文前以及找到投资商之前是租用,然后按亩产量折合人民币赔产,一直到找到合适的投资商,正式征用为止。后来在我们直到地情况下河我父亲(户主)签订了一个协议(父亲识字不多,且实视力不好,优势在晚上签的协议)。不久后就建起了米花糖厂,镇政府的说法是租给该厂的。直到今年11月的时候,镇政府拿出一份重庆市的批文,说要征用该地,但是征用土地的用途却是卖给开发商建房。由于就赔偿方面未能和村名们达成一致,政府的就说到时就按这个标准赔偿,即使有人不同意到时也会派挖掘机来强行动工,如果到时有村名阻碍动工还会以扰乱治安的理由拘留我们。
    我想咨询下一下几个问题,希望律师能帮我解答一下。一:既然政府的说在征用前是租用,那就意味着土地(使用权)应该还属于我们村民,政府这种在我未被证实征用的情况下将土地出租出去,并建厂房,是否合法?二:他这种未拿到上级批文就先动工将地平出来并出租,改变了土地的外貌及用途,是否合理?三:我们怎么辨别他的批文是否真实有效?四:假如我们征用赔偿协议,他们是否有可以动工并在我们阻止的情况下拘留我们?五:我父亲签的协议是否有效?我们可不可以不将土地转让?六:政府这种征用的土地是否有用途之类的限制?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u6701……(重庆-九龙坡)
提问时间:2012-12-09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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