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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买卖问题,请问怎样将其公证为我买方合法使用权?

关于宅基地买卖问题,请问怎样将其公证为我买方合法使用权? 您好,我是安徽人,在上海农村买了块高压线动迁户的宅基地,当时买卖双方是协议合同,情况主要是:宅基地使用权按分到宅地基所有人的开价为16万元,也一次性支付清了,买方永久性使用权,卖方只提供了分到的土地,地表以上全部由买方出资建造,碰到国家征用或拆迁等费用,地表以上房屋相关费用归买方,宅基地征用费归卖方,同时,卖方将16万一次性归还给买方。当初说好的,需要卖方为乙方办理相关政策方面提供证明文件时,卖方应权利配合,可是到了后来,买方提了几次,都没有得到卖方配合,并且想反悔,不承认此地和房屋归属我们。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ingfa……(上海-闸北区)
提问时间:2012-12-08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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