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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报案立案后有没有义务通知其他受害人
公安机关报案立案后有没有义务通知其他受害人 我是一起诈骗案件的受害人,我市经侦支队在侦破这起诈骗案件的过程中我有个地方不明白,希望有懂法律的朋友给与帮助。
2007年12月公安局立案。
2008年5月抓获犯罪嫌疑人。
2008年7月我们其他的受害人才知道受骗了,这时已经损失了几十万了。
如果在2007年12月立案后,我们就撤回资金,就不能损失几十万了。
我想知道公安机关属于什么方面的违法或者违纪呢 具体是的什么法律法条能说明白呢?
《刑罚》397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犯罪的一种。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对自己的工作漫不经心,疏忽大意,不尽职责,致使公民的人身和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职务上要求作的而不作的行为;第二种是不忠实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关于职务上的不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其职务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对于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而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想知道还有什么法律说的更明白更清楚呢?
问题补充:内部监察是什么?能说具体些吗?张律师你认为我应该怎么写呢?
到最后公安机关也没有告诉我们呀?5月抓获犯罪嫌疑人了,还没有告诉我们,这对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郭新新(重庆)
提问时间:2008-12-12 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