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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是否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强制措施是否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韶关市检察院以检察人员冒充公安人员,伪造或变造拘留证自行拘留嫌疑人,查无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捕,却将嫌疑人交用人单位关押后补监视居住手续,事情败露再强迫嫌疑家属取保候审指定由检察院自己执行,撤销案件后通知书不送和保金不退,证据确实充分,是否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并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g8888……(广东-韶关)
提问时间:2018-07-12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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