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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

经济纠纷引起的毁坏财物是否构成故意毁财罪

经济纠纷引起的毁坏财物是否构成故意毁财罪 被告潘某是塑料瓶厂法人代表,因黄龙公司欠货款6.5万元无力偿还,处于停产状态,与其法人代表彭某口头协商以其设备抵债。潘某遂安排工人拆卸设备。过程中彭的二姨称彭已将公司转让给她,出面阻止并报警。潘某随后主动到派出所说明情况,称与其公司法人代表有口头协议,其他人意见不理睬,并要警员与彭通话告知潘在搬设备,彭听后说知道了,并未阻止。潘遂继续搬。四天后,彭到派出所作证说未与潘有口头协议。派出所遂拘留潘及三个工人,以“故意毁财罪”起诉至法院。请问潘及三个工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财罪”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anyan……(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2-12-05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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