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失踪人员是否享有村集体财产权?
享有的。
还是享有的。
已复。
已经回复
当然享有。
失踪只是一种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的状态,该状态不稳定、随时可能改变。可能相对利害关系人而言某人暂时地下落不明,也可能是永久失踪。当然,下落不明期间该人员的相关财产权益显然处于不确定状态。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也为了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此法律规定了“宣告失踪”。《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宣告失踪后,会带来以下法律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另外,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