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补偿年限
现在主张的话的确有可能已过时效
现在主张可能过了诉讼时效,难以获得支持
不是“时效”的问题,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前,没有补偿金一说。也就意味着没有追溯权。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依据工龄的长短来确定赔偿数额,如规定工龄不超过半年的,给予半个月的工资补偿,如工龄超半年的不满一年的,给予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如达到一年工龄的,给予1个月工资补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涵盖了所有的情形,没有遗漏,所以还是很清楚的。但是因为《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法律规定没有溯及力,也就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龄补偿是不适用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工龄如是跨2008年前后的,是分段计算的,也就是2008年前的工龄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执行,但是原来的规定并不是非常清楚,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划分,现在司法实践的较为统一的做法就是,不分半年之内还是之外,均给予1个月工资的补偿,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你好,协商不成,申请仲裁。
第一、如公司没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补缴社保的。
第二、如公司一直没有签合同,也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长可要求2年的双倍工资。
第三、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要承担赔偿金的,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两倍。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辞职,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如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公司还要支付失业保险金的。
第五、如果公司有加班行为,还要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的。
第六、如果公司克扣工资,还应足额支付工资以及加付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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