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一方婚前建的房屋,婚后面临征收,补偿款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可知,夫妻一方在婚前新建的房屋是个人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婚后的投资收益,因此归一方所有,如果再婚后面临是征收,那么补偿款也饿不属于共同财产部门。在实际生活中,如果要主张相关权利的话,就一定要保管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