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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下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

新劳动法下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 我想咨询下,关于新劳动法下的无固定期限合同,
1)我在2011年与公司正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我从2007年加入公司开始从来不曾迟到早退,每年的年假都不曾休满过,2010年还经常加班,加班最厉害的一个阶段是在2010年10月,大约2个月的时间,基本上每天都晚上10点多从公司离开,那2个月过后,其实我就已经觉得身体总是不舒服。
3)2011年底我们公司换了新的领导,因为我是财务岗,所以压力更大,时不时的就会挨批,我也经常以泪洗面,2012年开始我身体更加不好,总是迟到,白天犯困,晚上失眠,经常胡思乱想,头疼、头晕,但是我仍然坚持高压下工作,实在坚持不了才休病假、年假,11月份我实在坚持不住去看了医生,大夫诊断说我有“抑郁症”导致我白天起不来,犯困,晚上失眠等。
问题:我们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每年迟到次数不能超过10次,否则予以辞退,可是我已经超过了这个次数,劳动法规定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员工手册是可以被辞退的,请问我的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被公司以迟到次数过多作为理由辞退?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indyl……(天津-和平区)
提问时间:2012-11-30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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