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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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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承建乙方的地下室工程,2007年7月逾期竣工验收。2008年乙方以逾期交付、地下室渗漏水、拖欠工程款等为由诉至法院。经湖南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甲方支付乙方维修损失费用100万元,其中地下室顶棚46处漏水点的维修费用5万元。可是,在乙方组织维修时却发现新的漏水点,且远远超过了46处,而是无数处。乙方及时函告通知施工方,乙方派项目经理来查看了现场,对新的漏水实事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只是说回去向领导汇报。可是回去后就一直没有派人来维修也没有任何回答。接着乙方又去了两次告知函,要求甲方派人来维修,但是还是没有派人来。按施工合同规定“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方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赶到现场,否则建设方自己组织维修,由施工方承担一切费用。”乙方被迫自己请人来维修,可是甲方却拒绝承担200万的防漏水维修费用。乙方诉讼至法院,并递交了建设施工合同、要求维修的告知函、维修施工合同、会计师事务所的维修工程审计报告、维修工程竣工图等证据。可是,一审法院却以乙方没有明确具体的证据证明新的漏水实事为由驳回 诉讼请求。现乙方已上诉且二审开庭进行了审理。请问:一审判决合理吗?二审又将如果判决?一审说证据不足,那么乙方还应该准备哪些证据?该工程是2007年7月10日交付的,现在再申请鉴定有用吗?乙方这么大的损失应该怎样才能得到有效赔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iangy……(湖南-娄底)
提问时间:2012-11-28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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