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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审查

合同法

合同法 案例一
2000年3月3日,某印刷厂与某旅游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印刷厂为旅游服务公司加工旅游工艺品包装纸盒150万个,加工费为每个1元。原材料由旅游服务公司分三批提供,印刷厂须于3月25日前提供样品纸盒10个,检验合格后双方共同封样公证。
合同签订后,印刷厂便积极筹备,落实场地,组织了40多名职工进行加工生产,并于3月22日将按照要求制作的10个样品纸盒送去。旅游服务公司未经仔细检验即认为不合格。之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规定印刷厂务必于4月30日前将合格样品送达旅游服务公司,否则,加工合同将自行失效。
4月28日,印刷厂将第二批样品送去。旅游服务公司经检验认为合格,但以“合同标的大,须进行实地考察”为由,拒绝封样公证。直到年底,旅游服务公司既未派人实地考察,也没有封样公证。在此期间,印刷厂多次函电催告,旅游服务公司却置之不理。印刷厂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游服务公司赔偿印刷厂停工待料造成的经济损失12.5万元。
思考题:
1、该印刷厂与旅游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旅游服务公司违反了《合同法》的哪条规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wlius……(北京-怀柔区)
提问时间:2010-06-04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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