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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

我的工伤适用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吗?学校应给我伤残补助金吗?

我的工伤适用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吗?学校应给我伤残补助金吗? 我是一位教师。2010年4月,由于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被歹徒打伤,经法医鉴定属于九级伤残。由于学校的原因,错过了工伤认定及伤残认定。法院判决凶手赔偿我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1万多,但是法院又以罪犯出狱后找不到人无法强制执行为由,导致无法进行民事赔偿。学校属于用人单位,学校支付了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的赔偿费用。学校承认我是工伤,也承认是九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一)之规定,学校应支付给我伤残补助金。但是,学校说,根据法院判决书,已赔偿我各项费用了,就不再赔偿我伤残补助金了,并且新《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时间是2010年12月10日,而工伤发生时间是2010年4月,法院判决时间是2011年4月,他们说,新《工伤保险条例》不适应于我的工伤!
    请问:我的工伤适应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吗?学校应给我伤残补助金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刘老师011……(河南-鹤壁)
提问时间:2012-11-27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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