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只有对方的证言是否可以认定我是索贿?
只有对方的证言是否可以认定我是索贿? 尊敬的律师;
现在我把有关我单位购买写字楼的大概经过向律师你做一个大概的介绍。
根据09年年底我集团及总公司领导的指示下在某处购买写字楼的精神,我公司就立即行动起来开展寻找写字楼的事情,这件事情由某分公司总经理潘某某要求我经办,因本人刚到该地不久对地形根本不熟悉,一般找房子就是跟同公司的同事一块出去找房子,在当时公司人员少的情况下也经常的分头去寻找写字楼,到处在中介发放自己的名片以能够尽快找到理想的写字楼。通过苦苦寻找跟筛选经过某某中介的介绍看中了某大厦写字楼,随即向总公司写下了详细的申请购买报告,集团领导及总公司领导与春节前来进行了实地的考察,并且都觉得非常的满意,并且由集团资产公司副总经理薛某某及其它领导跟我一块约见了卖方金某及她的助理赵某,在场的还有中介方的经办人成某及该中介区域经理程某,(之前谈的价格是每平方26000元,经过很多次的交涉最后谈到每平米23000元),到场后薛总经理对有关的价格及中介费进行了解后,现场答复卖方金某以每平米23000元的价格购买597.44平米的写字楼,所有税率及中介费有我方支付,中介费是房屋总价的3%,也就是最后的中介费是42万元整,但最后的答复是第二天,当天晚上所有领导开会通过了该房屋的购买价格及中介费等费用。第二天根据薛总的要求对该房屋的合法性到该地房屋交易中心进行了核查,并对该中介进行了资质查询,意向合同与第三天下午签署(因为该房东金某是在瑞典工作,这次回来是专门处理这件事情的),在签署意向合同中虽然我们没有对房屋交易的经验,但还是非常仔细的看了购买房屋的意向合同及相关的条款,并且现场把资料马上用传真的形式向薛总进行了汇报,但因为临近春节各领导都是避而不见,当时的情况卖方金某非常的生气,因为她是在国外开公司的对我们国有企业的制度不是很理解,在分公司总经理潘某的授意下由我签下了购房买卖意向合同,其中的细节在这里本人就不详细说明了。
签完合同后我跟潘总经理越想越觉得有很多的破绽(当时已经是旧历的12月29日,除财会人员彭某留下后全部员工都已经回家),如果按照合同就应该是这天打入金某帐上50万元的定金,可我们想到已经临近春节越想越觉得资金的安全不可靠,所以就没有按照合同打定金,但从那个时候我们就没有清静过,金某非常注重合同的执行,她就不停的催促中介方要我们履行合同,那么中介方就催促我,我就向潘总汇报,就这样几乎每天是六个小时以上电话,如果按照合同的执行我们要付违约金50万,所以只有按照合同在两个工作日之内把钱打入对方账户上面(旧历12月29日为一个工作日,那么中间就是国家规定的春节假期,最后期限也就是大年初七),在这几天内我也提出了要求对方准备的一些资料,所以在对方每天催促的情况下我与财会彭某于初七回到了单位,经过协商在第二天把50万元打入了对方的账户上面,大概在新历的2月22日签署了购买房屋的正式合同,对方也出示了她的户口本、财产公证书,房屋的抵押相关资料等等(后面才知道按照上海市的房屋购买程序,签署正式合同买卖双方都应该在电脑上面输入密码的,但这个环节被中介隐瞒了),当时签合同在场的还有同事颜某,根据合同要求签署正式合同后就要打入对方账户上面750万元,合计前面打入的50万元,应该是800万元。
800万元打入对方账户后需要等待对方贷款银行解压后才能交易(这个情况薛总及董事会都是知道对方利用房屋在银行贷款了七百多万元的),那么这个期间金某就回到了瑞典,我基本是天天担心资金的安全,跟同事颜某还亲自去了对方贷款的银行,但这是属于个人隐私银行没有接纳我们查询的要求,但我通过电话在对方没有反应过来的时候还说得到了一些信息,的确对方有预约还贷。在这期间本人还做了很多大量的工作在这里就不详谈了。
一直拖到3月31号卖方才通知我们可以交易了,在这一个多月当中真的是度日如年,天天失眠就怕被骗不能顺利的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也害怕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不起上级领导的信任。房屋交易是4月1日进行的,首先是把第三笔款五百多万打入了对方的账户上面,整个过程跟前面都是一样买卖双方及财会人员一块去的银行,当天在极其复杂的情况下进行了交易,细节我就在这里就不具体说了。
然后就是等待拿到房产证的那天,在这期间中介就要求我们把中介服务费打给他们,这个情况包括潘总、同事唐某及个别员工都是知道的,我们拒绝了对方的要求,因为合同上面规定的是要拿到房产证以后才能把中介费打入对方账户,但就是这个时候我们才发现中介费的支付合同并不完善,因为拿到房产证后还有两件事情没有最后办完,第一、房屋的转租合同没有签下,还有就是转租的公证事宜。第二、物业管理处的更名事宜。并且在这期间卖方助理赵某就提醒我不能把整个中介费全部打给中介,所以我把这个情况向潘总做了汇报,潘总的意思不管怎么做必须保证资金的安全及房屋买卖的完整过户,我就跟对方经办人成琪协商,中介费42万元我们可以按照合同打过来,但必须要扣除三万元的押金作为后期工作的保证,等整个房屋买卖彻底结束后在把押金返还给中介。经办人成某当时就不同意我提出的要求,并且说他们中介法务说的必须要按照合同把全款打过去,但经过几次的协商和成某跟他上面有关领导申请经以后同意可以缴纳三万元的押金,但必须要按照合同先把42万元的中介费先打过去,在办其它手续,这个事情我也向潘总进行过汇报。
4月20号中介通知我们拿房产证,中介方要求我先把钱打过去我没有同意而是拿了房产证以后跟财会彭某及中介成某一块去的银行打款,这个时候已经是快中午11.30分,因为这个时候银行就不会有转账的业务了,但最后还是办理了转账,转账结束后我就跟着对方到了他们总公司(整个写字楼的交易过程本人是小心了又小心),但银行转账的系统中午要休息钱没有到账,说到账以后再办其它手续,到了下午大概两点多钟按照前面说的协议对方在他们公司会议室支付了我三万元押金及42万元的发票,我开具了收条。
按照程序我们拿到房产证以后就马上联系卖方委托人助理赵某,然后想就可以去办理剩下的两件事情了也就是几天的时间,为了图方便就没有把钱交回公司财会,那知道因工作原因我4月22日出差到外地,与4月23日下午才回的公司,而且回来后因为想到就这几天就要把最后的工作做完,但三万块钱放在身上又不安全就是直接打到了自己的卡上,没有想到4月27日潘总通知我去外地出差并且对方助理赵某某说租赁房屋的美国老板因为有事情没有在该地,需要5月10号左右才回到住处,所以就没有想到更多的事情,只是心里想到尽快把这个写字楼交易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可就在5月3号的时候公司要我去公司就说有人举报我们拿了人家的回扣17万,我就如实的把情况说了,但这个时候潘总因为听说是举报就没有如实的把我汇报的事情向组织上面说清楚,而是模棱两可的了一下,公司也很快去了该地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并不是象举报材料上面说的有什么17万,就只有那三万的押金这件事情,但是对方区域经理捏造事实说我在春节的时候向他们要了什么辛苦费,可目前公司也拿到这个事情非要我承认有这么一回事情,而且意思说不承认就送检察院处理,可我没做过更没有想过要收人家的什么辛苦费,在这期间也就是5月7日公司叫我把三万押金交到了公司财会,收款理由写的是押金。事情发生后我一直没有跟中介联系,为的就是怕到时候说不清楚,可后来公司的这种说法让我感到在不去为自己找证据就真的说不清楚了,结果打电话找到那个区域经理程某他口口声声说是实事求是的说的,我就要找那个经办人成某,结果得知程某在5月10号左右就已经辞职。打通过一次电话,但经办人出尔反尔拒不承认我写过什么收条,并且说不管他的事情,他也是没有办法等等。
请问律师我现在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万精油(上海-浦东新区)
提问时间:2010-06-04 0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