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借高利贷行为、从银行贷款未专款专用的行为如何认定
借高利贷行为、从银行贷款未专款专用的行为如何认定 朋友开了一个公司,无资金运转。
1.于是先后分别从几十个人手里借了200万的高利贷,分别打了欠条,总额达500万元。欠条写的是借某某现金xx元,十日内或一月内偿还。欠条上打的数额不仅仅为本金,更有高额利息,但体现不出来。高利贷该如何偿还?
2.朋友以担保形式从银行贷款300万以作生产经营。但是贷款到手后,基本上都用来还以往的高利贷及其他欠款了,而非用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上。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公司是非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高利贷或银行贷款,如果公司不能以全部财产偿还,个人是否该承担些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法网柔情(河南-郑州)
提问时间:2010-06-03 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