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民事

房屋出租委托合同

房屋出租委托合同 合同内容其有一条,委托期满时,如果乙方代理之客户仍须居住使用该房屋,乙方应提前15天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给予延长期(延长期不超过三个月).延长期内不含免租期,乙方应按委托期标准支付房租.
乙方没有电话通知,书信邮寄到租住房住,我房子已租出去,不会去那里查信件.合同期已到,收到房子,属于违约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于英梅(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0-06-03 12:46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