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关于离婚房子共同还贷问题!
关于离婚房子共同还贷问题! 本人是男方,我有一套房子是2010年8月在婚前男方个人出资首付款按揭贷款买的,并于2010年11月开始还银行贷款。2011年个人出资装修房屋,房产证是在2012年8月办的,房产证登记的是男方名字,男方和女方是2012年6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2年11月领证结婚。
现在准备离婚,男女双方私下友好协商不成!
我知道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这个法律规定。
在网上查了一条法律记录,原文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个情况基本和我现在的一致。
现在如果男方父母出资把剩余贷款给还清,那么夫妻共同还贷是不是也就相应终止?今后房屋再增值是否也就与女方无关了?
女方主张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补偿,是不是也只能主张从结婚到这个贷款还清,这个时间段之间的?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小强2017(河南-郑州)
提问时间:2018-05-25 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