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个高手帮忙解答,小弟在此不胜感激!!
我认为这样分是存在问题的。 首先你是以劳务出资,作价多少呢?是否有约定? 其次你们是约定的净收益的30%和出资的30%是不一样的。 个人认为,退伙时这样分不甚合理。
情况很复杂,建议与律师面谈!
自古道:“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合伙企业是建立在高度信任的基础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同担风险,利益均沾”。既然现在就有分歧和疑虑,趁早散伙,免得后悔,落个“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