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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赔偿款发放分配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赔偿款发放分配问题 按照,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本人家中3个都是女孩子,所以男方入赘,老二08年结婚的,并于09年生有一女孩子。我所在小组三年变更一次土地分配,2010年1月1日变更过一次,并于2013年1月1日再次重新分配。因国家建设需要,本小组于2010年至2012年有过土地征用,因此有土地赔偿款可分给小组成员。但是小组现在说如果家中只有女的,无论几个女孩入赘,只分配一个,这样的分配方法恰恰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身在农村的我感觉非常的不公平,现在的社会男女平等,怎么还能有如此岐视女同胞呢?请问现在我该怎么办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anzi0……(福建-漳州)
提问时间:2012-11-19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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