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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

人身伤害 罗某与张某是同事,上班是张某无故殴打了罗某,下班后罗某便找了两个朋友一起去宿舍找张某(宿舍是一套商品房罗某与张某一人一个房间)想要张某陪罗某去医院检查伤势,张某便拿出一把水果刀,罗某与彭某(罗某的朋友)上前夺刀,夺刀过程中张某刺伤了罗某与彭某,罗某的伤在右胸,刺进了肺部三公分,彭某的手指筋被割断,受伤后罗某与张某变跑到了医院接受治疗。
本人变是当事人罗某,因动了刀,派出所判定为刑事案件,双方因赔偿方面调解不清,便想向法院上诉。我想问一下因是本人叫人去找张某才被刺伤我的责任是多少,赔偿方面我要不要负担一部分。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uoqia……(江西)
提问时间:2010-06-01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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