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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要件不齐,是否应将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点调整到征收决定合法以后。

房屋征收决定要件不齐,是否应将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点调整到征收决定合法以后。 做出合法的房屋征收决定的前提是相关前置建设程序和要件按法律规定办理完毕,《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各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1)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旧城区改建项目除外);(2)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案;(4)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6)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若不具备征收条件提前做出征收决定,会导致评估价偏低。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不是钉子户(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12-11-13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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