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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3年转让了名下的摩托车,当时没有过户,车辆没有年检。

我2013年转让了名下的摩托车,当时没有过户,车辆没有年检。 我2013年转让了名下的摩托车,当时没有过户,车辆没有年检。买受方多次没有参加车间年检超过法律规定的三个年检周期,在2016年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经过我的查询,这辆车在2018年还没有交到回收报废企业,如果这辆车在报废期出现事故,我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吗?高院交通事故相关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当支持。当初我转让未年检车辆,属于禁止道理行驶的车辆,如果出现事故要连带赔偿,有过错。但是,转让多年后,买受方报废之后的事故还会让我连带赔偿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沉默是金(上海-浦东新区)
提问时间:2018-04-13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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