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房产已经在我这抵押,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是借款人又被另外一个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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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债务人将抵押给债权人的房屋在剩余抵押价值范围内再次抵押是合法的,但变卖抵押房屋的价款应当优先偿还给前一个债权人。
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为了充分利用社会财产的价值,法律允许将抵押财产未设立抵押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
若是抵押的房屋最终变卖所得小于房屋本身的估量价值,因而不法清偿两次抵押房屋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应当依据《担保法》第五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优先偿还抵押登记在先的债权。
二、房产抵押债权应如何实现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房产抵押借款关系一旦确定,债权人即依法享有对该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若是债务人抵押房产有银行按揭在先,债权人作为该房产价值余额抵押权人,依法在银行优先受偿权实现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而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不论他们是否通过诉讼解决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如欲通过拍卖债务人的抵押房产实现债权,则都应在银行及房产抵押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实现以后,在拍卖款项仍有剩余的情况下方可实现或部分实现。
如果非房产抵押债权人已要求法院拍卖该抵押房产,通常情况下,法院在对该房产情况进行查核时发现该房产有按揭及余额抵押情况后,会通知房产抵押债权人到庭行使抵押权,并依法保护房产抵押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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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