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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灵山县城东市场租有一个摊位,出租方是县房产管理局,租期至2018年6月

我在灵山县城东市场租有一个摊位,出租方是县房产管理局,租期至2018年6月 我在灵山县城东市场租有一个摊位,出租方是县房产管理局,租期至2018年6月,房产局说到期不租了,因为该市场已承包给开发公司进行升级改造。原来我租摊位需要,拆了三个摊台,房产局要我交了三千元重建摊台的押金。请问我可以要回这三千元押金吗?十分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西-钦州)
提问时间:2018-04-08 21:41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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