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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不顾企业合法行为进行判决,二审法院官官相护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不顾企业合法行为进行判决,二审法院官官相护维持原判 一,M在股东会上口头申请退出公司,当即股东会议经过核算出M在公司应退股分为89万元(m以自建的房屋折价入股原公司的而非现金)。经R同意由其接收并负责分期退款,而后在股东会议上签订了转让协议,由于M在此前曾经营管理公司一段时间,期间收支管理一肩挑,账目不清。
二,为此股东会议做出决定:实际应退M的股金为89万元减去其持有的应该交回的公款,并且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内容如下:1,M在原公司股份以账目审计完结为准,初概定计算基数为89万元。2,计算标准为:89万元的70%,即62万元。此款由R于目年目月目日前退30万元,其余于目年目月目日前一次付清。3,剩余30%待账目审结完后10天支付。时间为23012年7月。 而后于2013年M又自行找评估公司对其所建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54万元,而后就以此价要求予以退款,R不答应,M起诉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M,R上诉中级法院,而中院却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三,股东会议同时决定:即日起原股份公司改为独资公司,原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均有新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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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rwd824……(新疆)
提问时间:2018-04-05 1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