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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问题

有关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问题 其中有一条:(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万次以上的,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
那么岂不是有这种情况:
A拍摄了一张艳照,传给了B,B传给了C,C传给了D,D传给了E,E传给了F........一直传到了Z,最后Z上传至网络并点击数达到了2W次以上。那么Z会根据本罪的司法解释而定罪,那么A作为制作者,B,C,D,E.....Y作为传播者,不都是要定罪么?那么这样一来是不是这26个人都犯罪了?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rei321……(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2-11-08 15:58
已有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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