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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处理一个案件的时候不需要考虑前因?

派出所处理一个案件的时候不需要考虑前因? 我父亲所住小区,无物业,无业主委员会,小区大门被少数几人联合起来设杆收费,父亲因为不知道收费的主体人,要求对方出示收费依据才肯交费,收费方不予出示。后因急事出小区,对方不开杆,父亲自行起杆,对方报警,在派出所,警察只要求赔偿对方损失,对对方存在的合理性不过问,请问这个符合法律的吗?在派出所对方也只出示了少数交费了的业主签字,我觉得对方这个设杆本身就存在不合法,公安应该要把这个因素考虑进去,因为对法律不熟悉,特来咨询,谢谢答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依法学法(湖北-恩施)
提问时间:2018-03-28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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