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赔偿一案
交通肇事 赔偿一案 事件起于2010年4月19日晚19:20晚 我开车从松花江大街南门行驶至北门 当天雨比较大路况不是十分太好,车前风挡玻璃有霜雾,走到9号灯杆处与同方向行驶自行车相撞,我当时立刻报警打120急救电话 人被送往医院过后保险公司到现场做记录。
交警队责任认定我百分百责任 受害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车暂扣在交警队。3天后交警队要将车还与我,被害方不同意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并交与保证金四万元,我方因车有工作向法院提交反担保四万五千元把车提走。
截止到4月末我方共垫付医药费(住院抵押金)五千五百元整
因为被%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endi……(吉林-白山)
提问时间:2010-05-28 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