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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建房事故中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农民建房事故中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我(房东、农民)2008年与持有助理工程师(专业工民建)资质3级在某建筑公司就业的个人(承包人)签建房合同、承包人包工包料给我(农民)建4层楼房。2009年3月发生事故造成1死2伤,后1伤者连我(房东)与承包人一同告了。1审2审法院以我选任没有资质的承包人过失,判由承包人70%与我30%共同赔偿,互负连带责任。只字未提助理工程师(专业工民建)资质3级是否有效?省级建设厅发的证有效?这样对吗?我该到那申诉?急盼指点为谢。 法院认定合同为承揽合同,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十一条为据判的。这两条能同时对该案用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OSP(贵州)
提问时间:2010-05-26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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