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劳动合作前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用?
劳动合作前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用? 欧学文律师,您好
本人于5月份与某个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个协议:协议中的实效日期是6.24入职。其中,协议中有2点:若不能及时到职或在两个月内提出辞职则要赔偿两个月的工资,是否合法?
其次,本人已经在几乎一个月的时间以口头和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入职,是否可以自动解除?最后,我与用人单位协商,但对方不接受不赔偿条款,要提出起诉我?是否会起诉成功?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hydia……(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0-05-26 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