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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非人要求享受村民待遇一事
农转非人要求享受村民待遇一事 我们是居住在城市边缘的菜民,土地已在近十年中被陆续征用没了,但行政编制还保留着村、社的编制,并且还有各自的固定资产,像房屋等。(比如征地单位占了小队队部的房屋,根据当时双方协议给还迁了网点)这些资产被至今还没有转非的村民管理着使用着,仍然以集体的形式存在。房屋出租的收入除集体留用管理的部分,其余给大家发发福利和补贴村民的红白喜事等。但是这样做了以后农转非的人员不让了,他们多次上访要求也享受同等待遇,理由是集体的资产有他们一份,当初成立初级社高级社时,他们有股份,所以,尽管现在的资产在多年的经营中发生过多次的损毁、修缮、增加等演变,他们的股份始终是应该有的,因此固定资产的出租得的收入也应该给他们一份。不知道他们的要求合理不,麻烦给以解答,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老菜农(吉林)
提问时间:2012-10-29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