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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

发生工程事故后对劳动合同产生争议,仲裁后被申请人(总包单位)引出分包单位劳动合同,再次申请仲裁 ,主

发生工程事故后对劳动合同产生争议,仲裁后被申请人(总包单位)引出分包单位劳动合同,再次申请仲裁 ,主 申请人在总包单位的建筑工地的劳务分包下面劳动,发生事故造成申请人身体损害,申请人对分包单位赔偿产生争议,认定工伤需劳动合同,申请人与分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总包单位下施工,申请人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对劳动合同没过多在意,在分包单位下签订合同,但自己却未存有劳动合同。事故发生后分包单位不提供劳动合同,申请人为了维权,但是对分包单位公司情况不清晰,申请仲裁时,被申请人主体为总包单位,因为总包单位代发工程生活费,仲裁时,总包单位拿出分包单位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对劳动关系这一项被驳回,(分包单位是主体,申请人是总包单位下劳务分包公司下劳务),现重新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主体改为劳务分包单位,这主体变换是否飞申请仲裁有所影响,还有劳务分包单位注册地不在施工所在地,施工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是否有权受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ujunl……(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2-10-29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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