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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供暖单位(与物业公司属于一体)这样做是否侵权违章?

此供暖单位(与物业公司属于一体)这样做是否侵权违章? 尊敬律师朋友:您好!
    我家是地热供暖,装修房屋时对原供暖系统除了更换掉破损了的2个水阀外没有作任何私自改动(我知道法律不允许私改供暖设施)。现房子装修完毕,家具等等都入室了,但供暖温度严重不达标。物业只勉强同意补偿去年温度不达标部分费用,提出今年在我家增设暖气装置做试验试试,如果依然无本质改善,再依法给我采暖补偿。我无法同意这种看似负责的整改方案,因为将严重破坏我15万多人民币血汗钱的装修成果。于是对方给了我如下两种选择:要么停止供暖,要么全额交纳采暖费而温度高低对方不负责任,同时也不再返还温度不达标的采暖费。
    上述两种选择都类似霸王条款。其实我只要求对方今后每年依沈阳供暖法返还一部分(因温度不达标)采暖费以用来自行电热采暖提高室温,对方竟然断然拒绝。觉得对方有些不讲理,但我法律条文方面不够明白,希望得到您的法律层面的分析讲解。谢谢您!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无奈的百姓 张维全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vwq(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2-10-26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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