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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信用记录逾期银行贷款有难度,所以想名下居住的一套商品房做抵押给某某(房产中介介绍的)做贷款

由于信用记录逾期银行贷款有难度,所以想名下居住的一套商品房做抵押给某某(房产中介介绍的)做贷款 由于信用记录逾期银行贷款有难度,所以想名下居住的一套商品房做抵押给某某(房产中介介绍的)做贷款,但是除借款合同之外,还有一个是我作为出租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个收款收据,一个出租合同期间保证得将房屋腾空搬离的证明,这几份文件都是时间地点和乙方姓名都未填写,让我先签字,对方解释说这是为了保障以后在我贷款违约还款的情况下,可以法律保护催款的文件,我觉得出租合同是不是对方将来进行诈骗或者敲诈的可能性比较大?还有一个很大疑点,在抵押登记手续后,他表示原先签订的那份借款合同需要再一式三份让我再签一份相同的,却不太乐意在署名下签字只催促我签字,我怀疑他会不会先空着到时换个乙方名字签下,让我二次抵押贷款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飘~(浙江-嘉兴)
提问时间:2018-01-16 20:51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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