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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2010年8月,罗某因承包王某发包的建筑工程双方发生结算纠纷,罗某认为总金额为40万元而王某只认可33万元,在双方不能达成结算协议情况下罗某向劳动部门以王某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报案,劳动部门责成王某支付上诉款项,后罗某将12万元(已经向王某预支28万元)款项逐一列项报出,利润部分总计3万元余元,采取了虚列人工费方式报出,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如何评价罗某的行为,理由是什么?(25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ushen……(贵州)
提问时间:2012-10-19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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