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公司清算

先注销公司?还是先《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先注销公司?还是先《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但公司名下还有一间房屋拟出售。按照《公司法》正规操作步骤;必先成立清算组,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税款、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然后注销公司。房屋分配给股东后,再以股东名义卖出房屋。这一被许多资深律师、高级法官视为金科玉律的法律规定,实践中遭遇如下困惑;
     其一:注销公司,不能注销房屋权利人名字,如今房地产交易实行网上备案,公司注销后,房地产交易所网站上仍然只能打印出以公司为卖出方的交易合同。想要改变房屋权利人姓名,互不认识的双方,唯有交易。
    其二:卖出公司房屋,必须到区税务局开具契税单,税务局必先按照交易价格,计算出税额后向公司收税。先注销公司,必然出现交易过程中,必须与已被注销的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已被注销的公司还要缴税等环节。这与营业执照虽被吊销,但主体资格尚存的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岂不更不“正规”?
    其三:法律上已死亡的公司又要缴税,这与缴清税款,剩余财产再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的《公司法》规定又自相矛盾!
请教各位法律高手,您如何解释上述问题?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吴中倬(上海)
提问时间:2010-05-22 12:03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