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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义务兵安置

退伍义务兵安置 本人于1994年入伍,分配至部队机关工作,在部队的关怀和教育下,自己工作表现突出,积极肯干,多次受到首长的表扬和嘉奖,在部队荣立三等军功。退伍后,鉴于本人在部队的突出表现,部队政治处发函要求当地政府对本人工作安排给予照顾本人志愿。而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106号《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政策性强的文件规定,对于在部队立功人员,在安置时应照顾本人志愿。
但是在具体安置时,地方政府江西省民政厅却对国家的文件视而不见,对于没有立功人员安排去好单位好部门,而对于立功人员的我则采用欺骗的手段让我去车间工作,排斥孤立,扣发工资,使得本人近十年一直生活在煎熬中,物质遭受了巨大的损失、精神遭受了巨大的创伤。我上访,我所在公司打击报复,扣发工资,排斥孤立,最后陷害,达到除名的最后目的,使我成为了一名失业人员,衣食无着。
我想聘请有能力的律师帮助我解决问题,重新安排工作。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tuwu71……(江西-南昌市)
提问时间:2012-10-15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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