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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

如此取消我的录用资格合法吗?

如此取消我的录用资格合法吗? 我是江西的一名乡镇财政所干部(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07年因不堪原所长的长期刁难使坏压制等等不公证对待,忍无可忍之下与他决裂想不干走人,在愤懑和补偿的心理之下多套了07年2-4月共三个月工资计1772元准备走人,但在07年4月4日又自首主动上交国库,随后县财政局对我进行了谈话、警告训诫、批评教育、调查笔录、写检查、五年半以来实际取消任何评先评优提拔的机会等等处理,但未正式下文件作出行政处分。07年12月底我参加广东某县的公开选拔考试入闱第一名有人举报受影响拿下,时隔五年半后的今年我再次取得本县的公选领导干部入闱第一名,某人再次不失时机举报,在内有机关重重的情况下,组织部门一方面指使县财政局于今年的8月24日再次对我作出记过处分并下达文件,另一方面在前一天(23日)就把我除名后的拟录用名单提交表决通过,以我有污点受到处分为名进行除名,而录取了第二名的考生。随后我多次多方申诉均不予理会,试问这样对我再次处分符合法律时效吗?取消我的录用资格合法吗?有何补救途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ieyr(江西-抚州)
提问时间:2012-10-14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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