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而死者妻子为4级残废无生活自理能力,对其妻子是否有赔偿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法庭辨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此外有权想肇事者索赔的有:受害人的妻子,儿女和父母。
而赔偿义务人,不仅包括对方司机,还包括对方车主,对方在执行职务行为的话,其单位应有赔偿责任,此外该车的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险(若有)的赔偿限额内理赔。
注意,此类案件可以请交警部门调解处理,但是该调解不具有强制力,即便调解成功对方仍不履行的,你还是需要起诉到法院。
最后,受害人亲属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起诉,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包含在死者的被抚养人生活费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