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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全体业主投票、未获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委会主任擅自以业主大会的名义与物业管理公司
未经全体业主投票、未获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委会主任擅自以业主大会的名义与物业管理公司 我方已有多项证据证明,上海徐汇区金桂苑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主任钱某未经金桂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投票、未获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未经业主大会合法授权,擅自以业主大会的名义与徐体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违反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而这一条例是国家为保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强制性法规。徐体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进驻金桂苑小区后,物业管理费涨价52℅(本户因是二楼没有使用水泵,涨价达72℅),在该合同签订过程中有明显违背金桂苑全体业主利益、违反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的行为,涉嫌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我方当时推荐有物业公司愿意以每月1元/平米的服务费签约,该物业公司所管理的建筑规模、小区档次环境均与金桂苑相当,但根本没有被列入选聘范围(2010年该物业公司再次提交过1元/平米的投标书)。当时入围的三家公司报价均明显高于同期与金桂苑同档次的小区物业价格。
钱某与徐体物业公司所签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该合同应当无效,对金桂苑小区业主不产生约束力。
我们如何维护业主权益?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uhuie……(上海)
提问时间:2010-05-18 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