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尊敬的律师,您好!请问下,我家的自留山(该自留山登记在我们的林权证上的)里有处水源

尊敬的律师,您好!请问下,我家的自留山(该自留山登记在我们的林权证上的)里有处水源 尊敬的律师,您好!请问下,我家的自留山(该自留山登记在我们的林权证上的)里有处水源,因村民小组需要将其用作饮用水,可村委会出面说没有任何补偿,而村民小组用水,村委会还要收费。所以,想请问下:
第一,虽然水资源的所有权都是属国家或集体所以,可我们应该对该自留山里的自然资源享有使用权和支配权吧!他们这样不给补偿就直接占用了,这样合法吗?是否构成侵权?
第二:他们修建水池的费用是政府补助的,水也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在这种情况还要收取水费是否合理?
第三:有律师说不给补偿合理,也有律师说不合理,我现在都不知道到底合不合理了,所以,希望尊敬的律师能对以上问题提供一些法律依据作为支撑好吗?望复,先谢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晓蓉児(云南-昭通)
提问时间:2017-12-09 15:54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