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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经济纠纷案件被法院以其中一个被告可能涉嫌刑事为由移送到公安局经侦大队后

一个经济纠纷案件被法院以其中一个被告可能涉嫌刑事为由移送到公安局经侦大队后 一个经济纠纷案件被法院以其中一个被告可能涉嫌刑事为由移送到公安局经侦大队后,经过经侦大队侦查,认为该被告不涉嫌刑事,并且将刑事案件撤销,然后以公安局退函的形式将法院移送的案件退回该法院,原告再次以相同事实进行起诉,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好像是有一个什么审判规则之类的法律依据,请问,这个依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坚持再坚持(上海-浦东新区)
提问时间:2017-12-08 19:12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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