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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发小广告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共犯?

散发小广告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共犯? 当事人高考结束后,利用暑期到上海杨浦某药品销售咨询点从事广告印刷品派发,以减轻家庭学费负担,每日薪约60元。该药品有药准号,但药品咨询点没有销售药品经营许可和资质,在经人举报后被徐汇区刑警队查处,据称现场查处到部分药品销售账簿,累计达到壹佰多万。查处时几个小广告派发员及药品咨询点相关人员一并被带至警所讯问,当事人在做了相关笔录后取保候审。现徐汇公安已移交徐汇检察院审查,准备起诉,拟将当事人作为非法经营罪共犯提起诉讼,需要了解:
   当事人除每日60元左右的薪酬外(部分薪资还未拿到,前后总共40天左右),未有任何不当得利,也未参与任何经营活动,甚至对药品需要在药房或医院购买这样的行政规定不清楚,是否可以作为非法经营罪共犯起诉?如果可以,以现在的情节,会如何判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hangh……(上海-松江区)
提问时间:2012-09-26 12:53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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