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5000万元的保全3000万的额应该如何定性?希望能提供法律依据。
超额保全也是错误保全,对此给被保全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是要承担保全错误的责任的。
这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的
赔偿损失一般也只是计算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
你好!像这种保全,保全的应当是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绝对不可能全部是现金或者股票,诉讼法关于保全的规定中,对于不可能分割的保全财产物,直接保全该财产的全部,这样就出现了诉讼请求只有5000万,而实际保全的财产价值达8000万或1个亿。
2、最终判决乙要支付1000万元,这说明甲方的诉求是真实有道理的,并非虚假诉讼,所以也不存在错误保全的情况。
1、一般来讲,甲方基于第一份买卖合同提起诉讼并缴纳保全费用,只要非起诉错误并造成损失的,法院不会判令其承担因保全造成的相关责任;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甲方明知第二份买卖合同虚假,系为掩盖其逃税的非法目的故意签订,那么甲方以此为由起诉乙方承担责任并申请保全该部分合同之标的额的行为涉嫌恶意诉讼,如造成乙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3、如甲方的行为造成国家损失等,其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公安机关可依法侦查认定后处理;
4、如采纳请点最佳答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第102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105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以上是法律规定,希望采纳为最佳答案。
您好,一、被保全的财产是什么?如果是不动产,本案甲方部分胜诉,甲方不会赔偿损失;
二、如果冻结的是银行账户,冻结的账户的数额超过诉讼请求范围,如果造成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给被保全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是要承担保全错误的责任
保全数额超出是要赔偿损失的
有法律依据
给被保全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是要承担保全错误的责任的。
可以委托律师处理的。
你好!
1、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保全额应与诉讼请求额相当。同时申请保全人应该提供相应担保。
相应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对于保全有错误的,被申请人可以请求申请人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3、对于保全有错,被保全人应该提出复议,这是权利。如果明知保全有误而放弃自己的权利,因保全错误带来的损失有过错,一般会减轻保全申请人的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你好,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是不动产统一保全是正常的,但如果是银行帐户,那可以要求赔偿保全不当的损失。
您好!
1、具体看法院判决,不存在保全错误的可能。法院终判决乙支付1000万元,这说明甲方的诉求是被法院支持的,所以不存在错误保全的情况。
2、具体看保全的对象,是否存在保全不当的可能。若是不可能分割的财产物,直接保全该财产的全部,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若全部是现金,出现了诉讼请求只有5000万,而实际保全的财产价值达8000万或1个亿,可能存在保全不当的可能。
3、建议综合考虑诉讼成本及胜诉可能等多重因素,选择切合实际的解决办法。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甲方不需承担责任,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律所与律师面谈
超额保全也是错误保全,对此给被保全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是要承担保全错误的责任的。对于保全有错误的,被申请人可以请求申请人赔偿。
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确定。
对方提保相应的担保就可以。
要看是不是造成损失了,如果没有造成损失,可能没办法主张权益,因为保全不是一定按照争议额来保全的。所以多保全的部分造成了损失,你可以举证,有证据证明确实因为保全造成的,可以要求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财产范围之内,不应超过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物的价额,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等。限于请求的范围,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或诉讼当事对某项具体财物提出的保全申请。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产应是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争议而即将起诉的标的物,或者是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诉讼保全的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尤为重要,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代写的范围超出请求的范围或者保全的财物与本案无关,那么,申请人应该承担由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有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与造成的损失的范围相一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甲方超额保全,属于申请错误的。乙方可起诉甲方要求赔偿赔偿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
答:保全错误,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我的补充: 2017-11-16 19:54
答:保全错误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及理由:《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对于当事人超额保全的事宜,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因此,您可以提出复议,如果复议成功的,那么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 我的补充: 2017-11-17 15:24
近日,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因超额保全造成原告损失,原告诉至法院后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原告张同贵诉称,2015年3月,被告王树森起诉原告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时,被告申请保全原告20万元财产,后温宿县人民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后温宿县人民法院(2015)温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支付被告3580元仓储费,该案已生效。但被告保全的20万元至今未解除保全。原告认为该保全行为远远超过了法院判决的数额,给原告的资金支配造成了实际损失,该保全行为是错误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应当赔偿原告31495.9元。
被告辩称:1、原告诉讼请求的费用要求过高。2、被告起诉原告给付仓储费的纠纷最终是以被告撤回上诉而结案的,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就是被告收集证据后可再行起诉。3、被告起诉原告要求给付仓储费不存在恶意诉讼,保全错误的赔偿主要是要约束保全申请人恶意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被告认为其起诉不存在恶意,且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部分支持。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过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有以下两点焦点问题。一、本案被告应否向原告赔偿损失的问题;二、本案赔偿的计算标准问题。
关于本案被告应否向原告赔偿损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因为仓储合同产生纠纷,并导致了本案被告的诉讼保全行为。被告申请保全原告20万元财产,温宿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原告将20万元现金交到温宿县人民法院账户。经过法院审理后,温宿县人民法院以(2015)温民初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仓储费3580元。法院认为,根据该生效判决,被告存在超额保全的问题。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超额保全造成的损失。
关于本案赔偿的计算标准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以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原告要求以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损失的赔偿不予支持。但被告超额保全存在一定过错,原告必定存在损失。法院认为以2015年贷款利率5.75%的标准计算原告损失比较合适。而(2015)温民初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原告向本案被告支付仓储费3580元。法院认定20万元减去3580元后,196420元为超额保全的数额。关于损失的期间,法院认为应当从2015年3月18日温宿法院做出(2015)温民保字第245-1号保全裁定书之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583号民事裁定书之日止,共计159天。因(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583号民事裁定书生效后,法院已对双方的纠纷做出了生效判决,本案原告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而原告没有提出,怠于行使权利,故扩大的损失部分,应当由原告自己承担。故法院确定原告的损失为196420元×5.75﹪÷365天×159天=4919.9元。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树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同贵491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