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不服从公司的重新安置,公司是否需要补偿?
1 是的,
2 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就应该支付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司注销而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注销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应分段计算,2008年以前无须支付,2008年以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按照年限支付。
您好!贵司的情况属于重大事项变更,如果与员工无法协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补偿金按工作1年补偿1个月计算。时间的问题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合理时间内支付,否则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可以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