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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无故临时缺席而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可以怎样追究法官责任?

法官无故临时缺席而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可以怎样追究法官责任? 法庭本是个神圣而有律例的地方,但出庭当日,所有人都到齐,唯独庭长无故缺席,这真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的,其中对原告和被告都造成经济损失,包括邀请证人出庭时所需的一切花费,如交通费(因为证人有的是在国外的,机票费和其他的附加费都是必不可少的),招待费等。另外,法院一方还单方面在订立再次出庭的时间是一个月后,可这时间却对证人造成诸多不便,难道还要让证人们在往返坐飞机颠簸多几次?真是荒谬,唉!请问怎样才能追究法官责任,和追回一切损失?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imshu……(香港)
提问时间:2012-09-22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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