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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6日发生的交通事故鉴定标准可以采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吗?

2017年3月6日发生的交通事故鉴定标准可以采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吗? 我是2017年3月6日下班乘坐班车,班车司机踩急刹导致我左锁骨远端骨折,4月28日出院,7月鉴定为工伤十级,9月14日由班车方(我公司外委服务商)购买的保险公司指定到四川华西医院法医楼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为伤残十级,现在该保险公司说《道法》作废了,提出要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重新鉴定,我网查后获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2017年3月22日废除的,我是2017年3月6日受伤的,我认为《道法》适合我,请问,我的认为在法律范畴内成立吗?如果班车方保险公司不赔付,我应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紫薇飘飘(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7-11-03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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