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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赔偿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用人单位申请了鉴定,现在伤者不服,可是伤者不是申请人,按照26条,是无法申请再次鉴定,对伤者是很不公平的。
   伤者何如进行法律救济??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a8099……(山西-阳泉)
提问时间:2012-09-18 09:21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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